法律视野

避免缴纳针对中国商品加征的第301条关税的可行方案

概述


现状:美国政府已针对两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加征了25%的关税,近期还会对另一批中国商品加征10%-25%的关税,并且正在考虑根据第301条对更多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加征关税。


进展:各公司可以采用多种方法避免缴纳第301条关税,包括产品排除申请、变更进口至美国的中国商品的关税分类及原产国,以及关税延迟或减免计划等。


影响:各公司应探索避免缴纳第301条关税的方法。


美国政府对类属于《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子分类项下的特定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分别于7月6日和8月23日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清单1”和“清单2”)。美国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针对进口至美国的价值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该等关税。


除清单1和清单2外,美国政府正在考虑对HTSUS项下第3批中国商品(“清单3”)加征10%到25%的关税,价值约2000亿美元。与清单3有关的通告和公众意见征询期已于9月6日结束(共收到来自350多家公司的5,000余条意见)。我们认为美国政府将于未来几周内公布最终清单,且随后将很快开征关税。另外,美国总统特普朗表示其还打算依据第301条对每年进口至美国的其它价值267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关税。

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政府未来是否会对所有中国商品进口加征第301条关税,以及关税加征情况会持续多久,但如下文所述,各公司应积极探索其可以采取何种方式避免缴纳所加征关税。各公司必须确保理解并遵守每种方法的重点要求与限制。


1. 产品排除申请

各公司可以基于其具体公司情况及特定产品,申请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排除在关税加征名单之外。尽管美国政府目前只公布了清单1中包含的类属于HTSUS子类别项下产品的产品排除流程,但我们预计类似的排除流程也将适用于已加征或将加征第301条关税的其它HTSUS子类别项下商品,包括清单2和清单3中的产品。根据当前流程规定,所授予的排除将在一年内有效,并且可追溯至加征关税的当天。产品排除申请的截止日期将取决于包含HTSUS子类别的清单。例如,清单1所列商品的产品排除申请须于2018年10月9日之前提交。

根据当前流程,每项产品排除申请须:(一)包含产品具体信息,包括区别于所涉关税类别中其他产品的物理特性;(二)提供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每年采购的中国产品的数量和价值;和(三)除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外,重点说明下列各要素:

该特定产品是否只能从中国获得;
对该特定产品加征关税是否会对申请人或其他美国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害;
该特定产品对“中国制造2025”或其他中国产业计划而言是否具有战略重要性或相关性。

排除申请提交公众征询意见后,公众对申请的支持或反对意见须于14日内提交,对每条意见的反馈须于14日意见反馈期结束后的7日内予以回应。

2. 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指用于储存进口应税商品的建筑物或其他安全区域,进口商品可在保税仓库内储存、改装或再加工,且无需缴纳关税,最长可达5年,自进口之日起算。当该等商品再次出口、在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的监督下销毁或在缴纳关税后为在美国国内消费而提货时,将免除该等商品的税责。对于不想缴纳关税提出产品排除申请,且在获取申请批准后需要从CBP退税的公司而言,保税仓库将是值得考虑的选择。这些公司可在其产品排除申请获批之前将商品存储在某保税仓库中。在申请获批后,公司则可以在不缴纳额外关税的情况下进口商品。如果申请未能获批,该等公司可以选择出口商品,以避免缴纳额外关税。


3. 确认关税分类的恰当性

各公司可考虑重新评估其进口至美国的中国产品所使用的HTSUS子类别是否正确。可以通过查阅HTSUS、CBP颁布的先前税则裁定等方式进行评估,但如仍无法由此对子类别建议确认,可要求CBP提供正式的关税分类裁定。如公司发现其所使用的HTSUS子类别不正确,而正确的HTSUS子类别不属于该三个清单之列,则公司无需缴纳该25%的加征关税。

变更进口至美国的商品的关税类别可能会引发对之前使用不正确关税分类的进口的历史责任。因此,变更进口商品关税分类的公司还需评估其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应对任何该类责任,如采取向CBP提交自愿披露书等方式。

4. 变更原产国

各公司可以考虑变更其供应链和制造地从而改变须缴纳加征关税的中国产品的原产国。做出该变更要求评估该变更是否会产生新的产品原产国,相关规则取决于是否存在适用的贸易优惠协定。举例来说,如制造业务迁至美国未与之签订贸易优惠协定的某国家,如马来西亚,公司必须评估在马来西亚的经营是否会对任何中国造部件进行实质性加工从而使最终产品的原产国变为马来西亚。实质性加工分析有赖于具体事实,必须基于具体情况开展。另外,如果生产业务迁至墨西哥等国家,公司可运用关税转移规则来确定最终的原产国。与实质性加工分析相比,关税转移分析的主观性成分较少。

5. 退税

退税指对之前已就进口至美国的商品征收的任何关税、税费或国内税的退回或豁免。退税方式有多种,其中最常见的包括:(一)加工后再输出退税,包括两类:直接认定加工和替代加工;(二)未使用的商品退税;和(三)拒收商品退税。举例来说,如使用进口商品在美国制造或生产的产品从美国出口或销毁,则直接认定加工退税允许退税额不得超过该进口商品已缴纳关税的99%。尽管第301条项下加征的关税符合退税资格,但由于同时涉及进口和出口,退税被认为是CBP管理的最为复杂的商业方案。

6.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自贸区”)是位于CBP进口港内或附近的、受CBP监督且通常被认定为CBP区域外的安全区域。国内外商品均可运往该区域内进行业务操作,包括储存、展示、组装、制造和加工。根据USTR,清单1和清单2中所包括的HTSUS子类别项下的任何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于加征关税当日或之后进入任何自贸区仅可被认可为具有“特权外国地位”。我们预计有关进入自贸区的产品的“特权外国地位”也将适用于加征第301条关税的其它HTSUS子类别,包括清单3所涵盖产品。因此,该等产品在消费品入关后将遵从任何从价税率或与适用的HTSUS子类别项下的分类有关的数量限制。鉴于上述原因,避免就进口至自贸区的中国产品缴纳第301条关税的唯一可能途径就是将产品从自贸区出口或在自贸区制造某产品并随后从美国出口。希望利用自贸区的各公司需要确定一个新的自贸区,或使用现有的自贸区。

7 . 时保税进口


临时保税进口(“TIB”)属CBP实施的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商品在特定条件下可暂时进入美国,无需缴纳任何关税、商业税及其他费用。进口商虽无需缴纳关税、商业收及其他费用,但需缴纳一笔相当于进口商品应缴关税、商业税及其他费用两倍的保证金。根据TIB计划,进口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口或销毁进口商品或缴纳违约赔偿金。只有少数产品可以根据TIB计划进口入关。这些产品包括需修理、改造或加工的产品(包括导致在美国制造或生产产品的流程)。


三大要点

  1. 美国政府已对两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很快还会对另一批中国商品加征10%到25%的关税,且正在考虑依据第301条对更多中国产品加征关税。
  2. 进口须加征关税的产品的各公司应评估其供应链并探索如何利用各种可行方案避免缴纳第301条关税。
  3. 例如,公司可基于具体公司和具体产品,申请将归类于HTSUS子类别项下须加征关税的中国产品予以排除。有关清单1中所列产品的排除申请须于2018年10月9日之前提交。

本文是原版英文众达法律评论的翻译。欲阅读全文,请点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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